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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章 你们这是包庇罪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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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己方在未曾受到伤害之前……
对对方动手,导致对方重伤或者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属于预先防卫。
在法律上,预先防卫是指对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被归类于防卫过当。
比如说。
张三在马路上看到一个人手持着水果刀,朝着自己走来。
向来奉行先下手为强的原则的张三果断出手。
掏出了手枪,一枪干掉了这个人。
且不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提前防卫,属于明显的防卫过当。
此外。
还有假想防卫。
法律上,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并规定,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即张三走在马路上。
看到一個人长得凶神恶煞的,面目狰狞。
怀疑他要对自己动手。
当机立断。
一枪干掉了对方。
结果发现……
对方只是天生长得凶,平时待人温和,本性善良。
这就属于假想防卫,也属于防卫过当的一种。
事实上。
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历来存在争议。
一直为人诟病。
因为很多时候……
己方面对歹徒,如果已受到了侵害,极有可能就丧事了反抗能力。
而若未受到侵害,又不能对对方动手。
然而。
在很多时候,受到了不法侵害的普通人是无法保持冷静的。
要反抗的时候,往往会做出过激举动。
根本不会考虑到不法侵害是否在进行时。
好在这个案子……
属于明显符合这个要件。
这四人上下其手,一直动手动脚,存在着明显的猥亵行为,侵害了人身财产自由权。
不法侵害的确存在。
“第三点,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秦牧接着开口,分析了起来:“而这个案子里,受伤的只有四人,都是不法侵害人。”
这一点也尤为重要。
是为了防止血债血偿的报复心理将事态扩大化。
比如说。
张三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四个人抢劫。
其中三个人掏出了小刀。
一个人在望风。
结果张三掏出枪,“啪啪啪”,三枪干掉了抢劫犯。
另外一人都给吓懵了。
转身就跑。
但向来奉行“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原则的张三根本没有犹豫,将第四人也给干掉了。
后来想着一不做二不休。
干脆找到了四人的家属,将四人全家老少,鸡犬牛羊全部给杀了。
就连院子里的蟑螂都没放过。
前三人的侵害,属于正在进行时。
而第四人,以及四人的家属……
则属于明显的报复心理作案。
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第四点,正当防卫特指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个要件,限定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该行为的目的……
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举个例子。
张三在回家途中,看到了有人在猥亵一个女子。
女子无力反抗。
张三当时就怒了。
呵斥了一声,掏出枪,将对方干掉。
换成自己上。
这种行为……
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他虽然阻止了不法侵害,但目的却并非是为了制止行为,而是自己得益。
并未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属于明显的黑吃黑。
“第五点,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限度。”
说到这里。
秦牧皱了皱眉头。
在这个婚闹的案子里……
不法侵害的确在进行,前四条构成要件完全符合,都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并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但第五点构成要件,却明确要求正当防卫不能超过限度。
如果可以通过打伤不法侵害人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那就不能打残不法侵害人。
如果可以通过打残不法侵害人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那就不能打死不法侵害人。
而伴娘的行为……
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正常限度。
再加上案件的特殊性,属于婚闹现场,带有民俗性质。
对方的不法侵害性,远没有那么直接恶劣。
“但是……小兰一直让他们停手,可他们就是没停啊,我们也劝不动,小兰才拿出折叠刀防卫的……”
新娘彭松月闻言,忍不住辩解了一句。
当时的情景她全程目睹。
还有很多闹婚的人都看到了。
这一死三伤的四人……
仅仅是闹婚的众人中最靠近的那批。
还有不少上下其手的人,躲过了一劫。
“另外三人仅仅是受伤,这个归类于正当防卫没问题,可以不用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秦牧点了点头,接着说道:“但那个死亡的人……则情况较为复杂。”
一旦死亡……
就涉及了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的问题。
而防卫过当,仅仅只能减轻刑事责任,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旧要承担。
“那岂不是还是要坐牢?”
众人听到了这里,心情再次沉了下来。
气氛无比压抑。
出了命案,怎么看都逃不了防卫过当。
他们虽然是农村的。
但也听过很多网上的官司,都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然后判刑之类的。
“其实,在刑法中,除了正当防卫……还有一条特殊的防卫情况。”
秦牧望着众人。
说出了一条众人都没怎么听过的法条。
“无限防卫权?”
众人听后,都露出了疑惑和不解之色。
就连宋天成、张清源、李卫国几人,也都是一头雾水。
这段时间以来。
他们自诩跟着秦牧也学了不少法律。
但依旧没听过这个无限防卫权。
秦牧笑了笑,开口解释道:“大家没听过也正常,主要是这个法条长久以来,一直名存实亡。”
无限防卫权,确立的时间由来已久。
但……
大部分现实事件,判处的全是防卫过当。
只有屈指可数的十余个案子,得到过无限防卫权的判处。
最著名的一个案子……
就是某宿舍楼里,一男子企图入室猥亵,却遭成年女子激烈反抗。
在搏斗中。
成年女子成功反杀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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