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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六章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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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带着极强的求知欲疯狂发帖。
对方律师已经解释了什么叫做法律作为入罪的依据。
但……
秦牧提出的这句话,却让不少人有些费解。
这里面的每个词他们都明白。
可连起来就显得有些晦涩
难懂了。
好在没过多久。
论坛里就冒出了一个自称刑法学教授的人。
开了个帖子,专门讲解秦牧所说的这句话。
「要理解up这句话,就必须要先明白法律的本质,法律并非是非黑即白,而是一种平衡和折中的学问。」
在帖子里。
这个网友先是将前半句话解释了一遍。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讲的是用是否侵犯了法益来决定是否有罪。
举个例子。
张三持刀要杀李四,结果却被李四反杀。
用法益的理论分析,那就是张三试图侵犯李四的生命权。
结果却是李四技高一筹,将张三的生命权给剥夺了。
对方试图危害李四的生命权,李四侵害了张三的生命权。
生命权对生命权。
两者是对等的。
因此。
从法益上来说,李四的行为是正当的,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再举个例子。
张三尾随某女子,试图行不轨之事,该女子不断挣扎反抗。
路过河边的时候。
趁机将张三踹入河中,张三溺亡。
在这个案子里。
张三试图侵犯女子的身体自由权,该女子的反击侵犯了张三的生命权。
身体自由权对生命权。
明显是生命权高于身体自由权。
两者权利不对等,法益上也不对等。
因此。
该女子的行为便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过当。
但·······
在该女子的行为却是日常生活中,普罗大众应对危机时的常见行为。
并未违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大部分人遇到这种情况······
都会选择将张三踹入水中,用以自保。
在道德伦理上。
世人都会觉得该女子的行为没有问题,就应该这么做。
没有人会去谴责该女子。
所以。
该女子虽然危害了法益,造成了更大的损害,但行为却不能单纯的以防卫过当论处。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指的就是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
可以酌情减轻,或者认定该女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再不济。
也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起诉,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以缓刑论处。
这也彰显了法律的平衡。
如果按照机械的刑法来判定,该女子必然构成了犯罪。
但该判决明显违背了社会伦理,是有问题的判决。
「好家伙!咱们论坛真的是能人辈出,被大佬这么一说,我一个学渣都听懂了。
「嘶!!动不动就举个例子,你不会是教书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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